7.1 一般规定


7.1.1 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配置应根据装卸货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码头防火等级、水陆域消防设施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确定。
7.1.2 油气化工码头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应能满足扑救码头火灾和靠泊设计船型初起火灾的要求。
7.1.3 汕气化工码头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1.3.1 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烃码头,应采用固定式水冷却、干粉灭火方式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1.3.2 甲 B、乙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的特级、一级、二级码头,丙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的特级、一级码头,应采用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7.1.3.3 甲 B、乙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的三级码头,丙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二级、三级的码头,可采用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对具备消防车辆通行条件的码头也可采用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7.1.3.4 油气化工码头采用固定式、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时,应设置消火栓和泡沫栓,并配备移动消防炮及灭火器。码头采用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时,应配备灭火器。
7.1.4 油气化工码头消防救援宜依托消防船或拖消船。当河港码头采用消防车进行救援时,应具备消防车通行条件和补水条件。
7.1.5 消防水泵站的供水管线距离不宜超过3.0km。

条文说明
 
7.1.2 为了保护码头自身安全,将停靠码头的事故船舶火灾尽可能控制,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码头配备的消防设备用以扑灭船舶的初起火灾是必要的。
7.1.3 根据码头防火等级,提出不同火灾危险分类码头消防设施的配备要求。
7.1.5 消防水泵房的供水距离主要受到管道流量、流速和供水压力的制约。根据对各港消防水泵房的实际供水距离调研统计,东北某港区口前已建有3个消防水泵房,其中1号消防水泵房服务对象为14个泊位和8个罐组,距离最远消防对象为1.63km;华东地区某原油码头陆域消防水泵房距码头约1.52km;东北地区某原油码头陆域消防水泵房距码头约1.23km,该泵房还负责6个5万吨级成品油泊位消防用水,最远成品油泊位距消防水泵房约1.15km。油气化工码头规模化、集中化建设发展,码头数量越来越多,消防水泵房供水距离也越来越远。为保证消防供水的安全可靠,根据国内相关规范,结合港口消防供水现状,综合确定最大供水管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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